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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防护材料实验室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8-16 点击数:

热防护材料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提高本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层次,加快发展步伐,使本实验室逐步成为一个知名专家学者会聚,高层次人才快速成长,高水平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对我国航空宇航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重大促进作用,对学术研究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贡献,高水平学术活动频繁的河北省热防护材料理论与技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提高规范化运行和管理的水平,根据2018年河北省科技厅颁布的《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河北省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在热防护材料科学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

第三条 实验室按照河北省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技厅,依托单位是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第二章 实验室组成及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下设3个分研究室:热防护表面涂层陶瓷材料制备及涂覆技术研究室、热防护金属基复合材料及成型制造技术研究室、热防护材料可靠性设计与失效机理研究室。这些研究室由重点实验室领导,各研究室聘任研究室主任。

第五条 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负责交流合作、科研、仪器设备、自主课题与开放课题、研究生、学术委员会、安全、日常行政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党务工作,加强党的领导和思想文化建设。

第七条 实验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负责行政管理、人文环境和生态文化建设与科学思想精神弘扬、师生党团组织建设和组织生活,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符合国家要求,增强实验室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保障实验室高效运行。

第八条 实验室设办公室,其职责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实验室公共仪器和设备,管理资料室。

第九条 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设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处理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设学术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学术交流、与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实验室在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下,由管理委员会和行政班子领导各研究室的日常运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重要事务由实验室主任会议决定。每月举行主任办公会议 1 次以上;每季度举行主任与相关各研究室负责人的实验室办公会议,每学期举行实验室主任与各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联席会议 1 次,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组成,监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协助实验室主任决策。

第十四条 学术研究方向及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尽可能的为科研人员创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学术环境,汇聚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经费分配问题上充分利用奖惩机制。

1. 实验室应创造条件,全力支持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申报各类奖励、国际合作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及其他科研项目;

2. 实验室要求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在国际刊物和国内核心 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3. 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率,实验室部分或全部免收仪器、设备的使用费。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4. 科研人员可根据自己研究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提出自己希望添置的先进仪器,经实验室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合理的,可纳入实验室仪器购置计划,待经费落实后购买,仪器所有权属实验室。

第四章 人事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教师及职工必须依照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各类人员的聘任。按照河北省科技厅、教育厅制定的联合、流动、开放、竞争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原则,实验室对各类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研究人员和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聘任人选可以由自愿申请加入或实验室主动邀请或专家推荐并经本人同意加入的人员构成。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十九条 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之一才能申请作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1. 公认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老一辈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2. 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有关学术或科学研究方面的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人才计划入选者等荣誉称号者;

3. 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4.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或名符其实的具体承担者(学术骨干、主要研究者);

5. 在国际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以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是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身份发表过高水平学术研究论文的人员。

第二十条 按照研究工作和发展的需要,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实验室的资深学者举行评聘会议,根据人选的人品道德、学术业绩、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择优聘任各学术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研究人员的确定。

1. 研究人员中的学术带头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术研究方向的设置和实验室进一步发展规划的要求等情况,自主在国内外公开聘任,报请校长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2. 学术骨干和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带头人根据研究室或课题组研究工作的需要及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提出聘任意向,报请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受聘人员的待遇和相关费用等级由学科带头人负责由所在聘任研究室或课题组自行负担和确定。

3. 流动人员:利用实验室开放基金在实验室进行独立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利用实验室科研条件、与实验室人员一起共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国内外研究人员,以实验室名义申请得到国家及各部委的访问学者基金支持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访问学者,均为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由实验室各学术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或研究室、课题组负责人具体负责确定和管理。

4.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有利于实验室的连续运行和管理,实验室设置并配备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技术队伍,负责对实验室的重大设备和精密、重要仪器进行日常维护与运行管理,配合实验室研究人员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发明、创新性开发研究工作。

5.行政办公人员:负责处理实验室的日常事务、行政管理、资料管理、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等业务,为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满意的服务。

第五章 学术、科研、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日常学术活动及事务由主管主任负责,安排学术秘书及实验室办公室具体执行。负责中国航空学会、宇航学会、交叉科学学会、力学学会、统计物理与复杂系统会议及校内组织的学术活动;研究生招生、学习培养及分配等工作;流动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工作;国内外学者学术交流及访问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所属的仪器备要保证严格管理,面向国内外开放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共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实验室办公室直接管理,面向整个实验室,同时也面向校内外、国内外开放,有偿使用。大型进口仪器设备配备技术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其它仪器设备的管理。各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试验台架等,在满足自身工作需求之外,鼓励对实验室内外、 校内外、国内外的科研人员有偿开放使用。

第七章 财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财务目前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日常开支只用于实验室,不包括各研究室的开支。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每年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由实验室正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等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执行。

1. 固定人员:对固定研究人员的考核主要从获奖、发明专利、高水平论文、重要项目与经费、培养学生等方面,视其在创新科学研究、对实验室贡献程度决定是否续聘。对技术人员,主要从其技术水平、参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配合研究人员进行试验等方面综合考核。对管理人员,主要从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由实验室领导、研究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给予综合评价。

2. 流动人员:流动人员应按要求提交各种工作报告及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凡不按时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者,实验室将终止对其的资助;成果不按要求署名及不向实验室移交研究工作资料者,实验室将不受理其以后提出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研究人员进行批评,可以建议调离实验室的研究队伍。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研究人员进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级各种荣誉和项目。实验室将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考核,固定人员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将暂时退出实验室。流动人员考核不及格者,实验室将中止对其的资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实验室领导和学术委员会商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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