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防护材料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完成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科学技术处统一组织和协调纵向项目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负责全校跨学院(中心、研究院等,下同)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配合科学技术处做好项目的检查、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级别
第三条 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项目,学校各类基金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科研项目。主要类别与级别:
(一)纵向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中央财政拨款并下达的科研项目。
2. 省部级项目指除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3. 市厅级项目是指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及市级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指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
(三)学校设立的各类基金项目,包括: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开放课题项目、实验技术研究项目。
1. 重点项目分为重点专项项目和重点预研项目,重点专项主要支持已立项建设的校级及以上重点(发展)学科、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跨学科、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重点预研项目主要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自由探索,积极参与基础应用研究,为已申报过上一年度国家、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并且评审效果较好的优秀选题开展深入研究,预研立项。
2. 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在编在职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
3.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是支持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符合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开展科学研究与自由探索的专项基金项目。
4. 科技创新平台开放课题项目主要是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利用争取到的校外资金,设立的开放课题。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制定符合平台研究(技术)方向的开放课题管理办法,并在科学技术处备案。
5.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是由学校利用实验室建设资金开展的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实验仪器设备的自制与改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功能再次开发类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在了解、掌握科技信息的基础上,组织本校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科技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申报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条 申请纵向科研项目,须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汇总统一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汇总工作。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明确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为合作单位,认定为同级别纵向项目,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经费划分比例、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并加盖合作各方单位法人公章,科技处留存备案。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有限项申报要求的,科学技术处组织相关专家以匿名形式进行评审,择优推荐。
第七条 横向项目按学校《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技术合同。经费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约。
第八条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横向项目的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第一期经费到校后,由科学技术处予以立项。
第九条 我校离退休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但不得作为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所签订的任何科研项目,学校不予承认,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评审采用专家匿名评审的方式,择优支持,受理时间为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处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所在单位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安排,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由科学技术处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书面上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实施中,预期目标和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课题组成员变更,需由项目组提出变更理由,报科学技术处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组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执行计划,由科学技术处会同所在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协调和调整,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予以认可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因主观原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因任务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 经费配套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额100%,最高配套额度80万元给予配套;省(部)级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额50%,最高配套额度为30万元给予配套;军工保密类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额20%,最高配套额度15万元给予配套。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给予配套。配套资金按照项目组申报的年度预算进行拨付,年度未完成支出的配套资金视同支出,学校将予以收回统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各类基金项目,按研发周期编列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学校按年度预算拨款,当年未支出的年度预算资金视同支出,由学校予以收回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是核定各单位完成科研任务情况、计算教师科研工作量、职称(职务)评聘、优秀人才遴选等的重要依据,经费数额以在科学技术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财务处办理入账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配套资金的使用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结题以委托方提供的同意项目结题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为准。
第二十七条 校级各类基金项目的结题。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题按照学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处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其他项目依据项目任务书进行结题验收。其中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指令性课题或转化为工科类10万元以上(非工科类5万元以上)横向项目(重点项目转化为横向项目经费提高1倍)视为自动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涉密科研项目须严格按照学校国防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