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防护材料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收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权、拥有权、使用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 权 属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归属于学校。
上述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还包括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物质和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 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保密技术若符合专利申请规定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价值的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应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六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相关的商业信息属学校所有,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与国内外单位的合作研发任务,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约定。
第三章 资助与维护
第八条 学校对“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是第一专利权人且学校教职工为发明人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资助,资助包括申请费、印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后三年年费和指定代理的代理费。
第九条 发明专利授权三年后,发明人、学校双方根据专利转让实施前景共同签署《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专利权内部处置登记表》,确定后续发明专利年费缴纳方式。
签署《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专利权内部处置登记表》后,由负责维持发明专利权方自行按照该专利证书中规定日期缴纳年费。
发明人、学校均认为该专利不具有实施或转让价值时,双方在《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专利权内部处置登记表》上共同签字,放弃该专利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