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防护材料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科研积极性,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增强科研整体实力,根据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科技成果奖励专项资金,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社会或专家认可的较高水平科技成果。奖励范围包括:获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成果,论文、著作、艺术作品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申报学校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应在科学技术处进行了成果登记,以“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并具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四条 除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外,学校教职工申报成果奖励,申报人应是第一完成人。
第五条 申报学校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人应按成果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获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应提供政府发布关于获奖成果的公文和申报人本人获得的由政府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
(二)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成果,应提供申报人本人获得专利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论文成果,应提供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原件,以及相关索引、收录、摘录和转载等材料;
(四)著作成果,应提供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原件;
(五)艺术作品成果,应提供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作品原件,或申报人本人获得的由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
第六条 学校每年底组织当年科技成果的奖励评定工作。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为当年取得。
第七条 申报人须按时将成果相关信息录入成果统计系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查汇总后,报科学技术处。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核各项申报材料,核定奖励金额,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重复获奖的成果,按最终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奖励的,可按核定的高档标准给予补差。
第三章 获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条 以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为获奖单位、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职工为获奖者(有获奖证书)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给予100万元奖励,以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为获奖单位、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职工未列入获奖者名单的(无获奖证书)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给予50万元奖励。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以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为第一获奖单位、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职工为第一获奖者的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及艺术作品奖等),省部级成果奖以政府颁发的奖励额度基数,按 1∶6 的比例给予奖励,具有国家奖推荐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设立特等奖且特等奖的数量超过5项,特等奖视同为一等奖,依次类推),按对应政府奖的奖励减半奖励。
第十二条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非第一名获奖(只包含国家、省部级获奖)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第二、第三获奖者的成果,分别按 1∶4、1∶2、1∶1 的比例给予奖励;第四名及以后获奖者,奖励额度按照〔(我校获奖人数/总获奖人数)*(政府颁发的奖金额度)〕的办法计算。
当我校完成人多于1人时,只按最前排名的奖励额度和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专利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获职务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须转让或有横向课题背景并取得实际应用。
第五章 论文、著作及艺术作品奖励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按等级给予奖励,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第一作者论文被SCI(一区、二区)、SSCI、A&HCI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转载的期刊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文章(字数20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00元。第一作者论文被SCI(三区、四区)或EI 收录的期刊论文、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第一作者论文被CSSCI 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第一作者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所有学术论文若被多种检索工具收录,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艺术作品参照上述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字数达18万以上(含18万),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